释义 |
法律分析:国家相关法律中没有针对无理上访的处理规定,国家相关部门用信访终结机制对无理上访者说不。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信访人仍然不断缠访、闹访,再次经过核查,当事人确属无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信访工作程序上宣告终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信访人的信访诉求经过法定的处理程序后,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理应不再受理,信访部门可以进行政策解说、以情说理、以理说法,促使群众的合理诉求及时得到解决,不合理诉求也能在情绪得到疏导、解惑得到解释后自动放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