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合法吗 |
释义 | 民事诉讼,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庭审中,举证期限尚未结束,所以此时变更诉讼请求是合法的。 一、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请求 1、行政诉讼的本质和特点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和监督,该等审查是有限的审查,该等监督是有限的监督。概括地表示为法院主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其合理性。因此,律师代理行政案件时,必须首先和当事人明确诉讼的目的和后果:很多情况下,行政诉讼并不能够像民事诉讼一样一劳永逸。例如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撤销后还可以重新作出。法院仅仅是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有时候并不约束行政机关未来的行为,并且不能替代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尤其是行政许可领域,最终必须由行政机关来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并实际颁发许可证。2、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是法定的,目前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①撤销之诉;②确认之诉;③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之诉;④变更之诉;⑤赔偿之诉。律师在代理行政案件中,应当正确提出诉讼请求。如果提出的诉讼请求超出了法院的职权范围,该请求注定是被驳回的。例如有些诉讼中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这类诉讼请求是无效的请求,因为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判断是否具备了颁发许可证。同时诉讼请求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例如在拆迁纠纷中,很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包括:撤销违法的拆迁决定;给予更高的拆迁补偿。这两个请求之间是矛盾的,因为第一个请求的前提是拆迁违法,而第二个请求的前提是拆迁合法。对这些问题给予应有的注意,可以有效避免因这类技术原因导致败诉。同时,鉴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一个诉讼的目的是特定的,可能诉讼本身并不能够直接满足当事人的真实需要;所以律师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与客户特别签署一个《诉讼目的确认书》,明确当事人委托事项的真实意图,避免日后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和争议。 二、合同纠纷未反诉是否可以另诉 可以另行起诉。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的,在原告起诉之后,被告有权在本诉中提起反诉,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的,也可以向原告另案起诉,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合并审理。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关联。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所以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且反诉与本诉应当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三、变更诉讼请求最晚时间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然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所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最晚时间应该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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