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塔吊报废年限新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TOWER 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三类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1、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2、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 3、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二、若塔吊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三、除整机外,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 2010年8月1日实施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对于建筑起重机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塔吊63tm以下出厂年限超出10年、63tm~125tm塔吊超过15年、125tm以上塔吊超出20年,施工升降机SC型超过8年、SS型超过5年的必须经过(有资质单位)评估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或者是降级使用,评估不合格则报废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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