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级别管辖有一定的法律规定,一般是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因此,具体的规定如以下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原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一、如何实现级别管辖的转移变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二、遗弃罪诉讼管辖的法律依据 遗弃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在侦查阶段结束后,检察院会依法提起公诉,之后法院就会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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