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定额调整。按退休、退职时间划分三档: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0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时,每人每月以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4%。 3、适当倾斜。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5)201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即1938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7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即1937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7)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法律依据:《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自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这意味着,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实现“十二连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提交审查的预算报告写明,自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并向退休较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