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纳税人取得虚开普通发票处罚如下: 1、由税务机关对行为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开的增值税发票的认定标准如下: 1、本人无商品交易活动,但利用发票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 2、利用自己所持有发票,虚开以后自己使用; 3、要求或者诱骗收买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 4、在虚开发票的犯罪过程中起牵线搭桥、组织策划作用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