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有哪些? |
释义 |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需要。它既能表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又能保证人民警察执法的权威、强制力和严肃性。为此,国家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制造、生产、买卖,等等均有严格的规定。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非法制造、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导致人民群众对警察真假难辨,不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声誉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而且破坏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为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次修订刑法,将《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纳入了刑法典。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警用装备,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归纳总称。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一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人民警察法》等若干规定;二是没有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合法授权。根据公安部等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警用装备由国家指定的工厂生产,并且生产按计划进行,对获准生产警用装备的,公安部按年度发文指定或颁发定点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具体可表现为三种情形: (1)非指定和委托生产警用装备的单位、个人生产警用装备的; (2)虽是定点生产的企业,不遵守公安部下达的指标生产擅自计划外生产的; (3)曾经被指定或委托的生产企业,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托事项已完成,或未颁发年度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警用装备的。买卖,指以财物等为对价买进或卖出警用装备的行为,包括购买和出卖两种。非法买卖,即指没有经法定许可或者合法授权购买、出卖警用装备的行为。 新《刑法》对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的量刑标准,应当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的规定来进行判决处理。本罪行为人是明知是警用装备而非法生产、买卖的主观心理状态。实施了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监狱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 《监狱人民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如下:1、 警械包括:手铐、脚镣、警棍、警哨、警绳、警戒带、多功能腰带、强光手电、应急灯、警用手壶、便携式无线报警器等;2、武器包括:手枪、冲锋枪、自动步枪、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子弹等;3、防暴防护器材包括:防暴枪、网枪、手掷催泪弹、盾牌、防火服、防弹头盔、防暴头盔、防弹背心、防刺背心、自卫喷雾器、防割手套、防沾染隔离服、急救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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