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同一合同中,格式条款间发生了冲突,在处理相关事宜时会以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那一条条款为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