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包括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有关公民。可见,从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称谓来看,选民资格案件明显不同于通常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 首先,在选民资格案件中,提起诉讼的公民不称原告,而只称起诉人。 其次,尽管起诉人是不服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而起诉的,但选举委员会并不是选民资格案件的被告。 再次,尽管其他公民作为起诉人的案件涉及有关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该有关公民也不是选民资格案件的被告。 选民资格案件是一种诉讼程序,法律上有详细的文件说明,选民资格案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案件,如果公民对选民单上的人员表示意见不同的话,就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当地人民法院就会在短时间内立即受理此案件。 一、独任审判的条件是怎样的 独任审判的条件是案情较为简单。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外的其他案件就适用独任审判。 独任审判,即由审判员1人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的审判形式。是中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之一。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判组织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之所以规定中级以上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审判,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复杂、疑难的案件,适用独任审判难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二、民事诉讼一审终审包括哪些案件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以及: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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