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