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民资格案件是民事纠纷吗? |
释义 | 选民资格案件是民事纠纷。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选民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其是否具有选民资格。 一、民事案件的审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二、乡镇人代会召开流程 1、制定本行政区域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宣传、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2、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注:代表名额具体分配到各选区)。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4、按选举程序,在选举日前20天进行选民名单公示、在选举日前15天进行初步候选人名单公示、在选举日前7天进行正式候选人名单公示。 5、监制选票和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即“双过半”。特殊情况再次投票、另行选举) 6、选举工作结束后,做好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写出选举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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