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结婚登记地是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去结婚登记地的法院起诉离婚是可以的;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结婚登记地是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则去结婚登记地起诉离婚也是可以的: (一)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离婚的;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一、起诉被告人是否必须去他当地的法院 起诉被告人不是必须到被告所在地。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在原告所在地,具体如下: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与服刑人员离婚应怎么处理? 与服刑人员离婚办理情况如下: 1、对采取强制措施或被监禁的人员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关押的,被告关押一年以上的服刑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服刑人员提出的,按原告就是被告的管辖原则,应当向配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