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石家庄正定新区宅基地确权标准 |
释义 | 以下是石家庄正定新区宅基地确权标准,请参考。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参照农村现状和风俗习惯,对正定新区起步区内被征收人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权。 一、一户一宅的确权 宅基地面积小于等于200㎡的,按实际面积确权;大于200㎡的,按200㎡确权,超出部分为实际使用面积。 一、一户多宅的确权 (二)截止到2010年3月5日正定县人民政府通告发布之日,家庭成员中,符合宅基地发放条件且已经发放了宅基地的,按照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块数进行确权。每块宅基地确权面积最大为200㎡,超过确权的部分为实际使用面积只补偿不安置。 (二)截止到2010年3月5日正定县人民政府通告发布之日,家庭成员中有符合宅基地发放条件但未发放宅基地的,可以宅基地现状,按符合宅基地发放条件的块数,进行分割确权。 (三)由村委会出售的宅基地,不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造成一户多宅的,多出的宅基地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只补偿不安置! (四)家庭成员不符合分户条件,人为把宅基地分为若干块的不予确认,按符合分户条件的户数确权。 (五)夫妻离婚后同时拥有的宅基地,按一户予以确权。安置的房屋自行协商解决产权归属。女方已经再嫁的,随再婚丈夫安置。 (六)对有女无儿户按一户确权。截止到2010年3月5日正定县人民政府通告发布之日,确已形成多女招赘的,女方是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男方于2010年3月5日以前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农村居民,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据,经审核批准后可分户确权。 (七)对有儿有女户按符合宅基地发放条件的儿子确权。截止到2010年3月5日正定县人民政府通告发布之日,确已形成女儿招赘的,女方是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男方于2010年3月5日以前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农村居民,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据,经审核批准后可分户确权。 三、合法继承的宅基地 1、村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按合法使用确权;造成一户多宅的按一户多宅处理。 2、继承人系直系亲属且非本村村民的,按一户确权。 3、继承人非直系亲属且非本村村民的只补偿不安置。 四、农转非的村民宅基地 原系本村村民,因农转非(招工、部队提干、民办教师转正等)、下放户、下乡知识青年返城等,现为非本村村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按合法宅基地进行补偿安置,但不享受村民的其它福利待遇。 五、私自交易的宅基地 (一)本村村民之间交易 本村村民之间进行房屋交易造成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移的: 1、房屋买受人符合宅基地发放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在买受人名下; 2、买受人不符合宅基地发放条件、双方对交易无异议的,按实际使用面积对买受人只补偿不安置;双方对交易有异议的,证据保全,先予拆除房屋,待争议解决后再行补偿。 (二)非本村村民之间私下交易 向非本村村民出售房屋的,双方对交易无异议的,对买受人只补偿不安置。对交易有异议的,宅基地对原使用人进行确权,对房屋证据保全先予拆除,双方矛盾解决后,补偿款按争议处理结果办理。 (三)以上 (一)、 (二)两款,房屋出售人房屋出售后造成本人无宅基地,要求安置的,无论房屋买受人是否符合宅基地发放条件,只对宅基地原使用人确权,双方矛盾自行解决。 六、作为宅基地使用的非宅基地 对在承包地、养殖用地、经营性用地等非住宅用地内搭建并居住的房屋,按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七、特殊问题的处理 对宅基地其它特殊问题,一事一议,由居委会、办事处拿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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