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市域铁路是站间距、速度目标等介于国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两者之间的一种交通制式。市域铁路与地铁和城市轻轨相比,具有速度快、投资少、审批快等特点,还能实现与国家铁路干线的互联互通,增强城市对外辐射能力。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三、完善规划体系 (五)责任主体和发展条件。都市圈所在地城市政府是发展市域(郊)铁路的责任主体。对符合市域(郊)铁路功能定位和技术标准相关要求的市域快轨、市域快线、市域铁路等,统筹纳入市域(郊)铁路规划管理。全面放开改造既有铁路开行市域(郊)列车的项目实施条件,城市政府和铁路企业协商决策后即可组织实施。在充分利用既有资源的基础上,重点支持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成渝、长江中游等财力有支撑、客流有基础、发展有需求的地区规划建设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强化都市圈内中心城市城区与周边城镇组团便捷通勤,其他条件适宜地区有序推进。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