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公司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用处是为了证明与原用人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以便新单位正式录用并办理相关手续。证明书需一式三份,由公司和劳动者签字盖章,并保留在不同地方。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公司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办?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对此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用处是什么? 证明书的主要作用是为了给你以后入职的单位出示,来证明你与原用人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只有这样新的用人单位才会正式录用你,并与你订立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否则新单位无法判断你是否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至少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保存,一份交劳动者保存,一份放劳动者档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至少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保存,一份交劳动者保存,一份放劳动者档案。 应该公司和劳动者签字盖章。如果原件不够,可以请收取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鲜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何处的字样。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公司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此外,证明书的主要作用是为了向新单位证明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以便正式录用并订立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应至少一式三份,并由公司和劳动者签字盖章。如原件不够,可在复印件上请收取原件的单位加盖鲜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放何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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