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
释义 | 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五险月缴费基数调整,下限为2419元,上限为12929元;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为统一基数4031元;失业保险、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统一基数2419元;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范围为2419至12093元。 法律分析 1、企业职工五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从原来的2419元调整为2586元,上限从原来的12093元调整为12929元。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五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038元,上限为11128元。 3、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为统一基数4031元。 4、失业保险、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统一基数2419元。 5、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范围为2419至12093元。 拓展延伸 浙江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公布 近日,浙江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公布。该方案旨在进一步完善浙江省的养老保险制度,以提升参保人员的福利待遇和保障水平。根据方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此举将有助于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规模,提高基金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方案还包括了对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和提升,以确保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养老保险待遇。浙江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公布,将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养老保障,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结语 浙江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公布,调整了缴费基数,进一步提升了参保人员的福利待遇和保障水平。此举有助于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规模,提高基金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方案还调整和提升了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确保参保人员享受更好的养老保险待遇。这一改革方案的公布将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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