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楼道里的管道井私人能使用吗 |
释义 | 楼道里的管道井私人一般不能使用。 管道井是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越复杂、功能先进的建筑其需要的支持系统越多,除基本的供水、供电、排水管线外,还有电话、有线电视、监控、通风等等功能。 管道井的功能作用: 1、功能需要,越复杂、功能先进的建筑其需要的支持系统越多,除基本的供水、供电、排水管线外,还要有电话、有线电视、监控、通风等等,随时代发展还会有增加; 2、安全需要,这么多种管道集中在一个建筑物内,必然会产生相互影响,因此功能相近的,安全性相近的管道需要集中,危险性大的要单独封闭,也不容易受到人为破坏; 3、美观需要,多种管线明装时影响建筑物整洁,设置管道井只占用很小的空间就能全部隐藏起来。 管道井私人使用,除占用公共地方侵犯公共利益外,最主要是产生安全隐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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