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以随便添加吗 |
释义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可以随便添加。 企业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企业即具备在这个范围内的权利能力,企业同时承担不得超越范围经营的义务,一旦超越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处罚。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在实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在使用方面,正本是“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处,否则可能因未悬挂执照而受到处罚。副本一般用于外出办理业务用的,如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签订合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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