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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的具体体现是哪些
释义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的具体体现如下:(1)投票权。股东享有投票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股东按照拥有股权的多少来投票;股东有权投票表决公司的重大问题。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来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2)分红权。股东出资的目的就是要获得公司的投资回报,股东享有分红权,按照拥有股权的多少来分红。(3)转让股份的权利。股东购买股票是自愿的,股东投资之后,一般不能退股,但是可以转让股权。(4)认股权。股东拥有认股权,所谓认股权是指在公司发行新股票的时候,原来的股东拥有优先认购的权利。(5)知情权。所谓知情权就是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一切情况,其中主要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以及盈亏状况等等。
    股权的具体体现有哪些
    1、股权的具体体现如下:(1)投票权。股东享有投票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股东按照拥有股权的多少来投票;股东有权投票表决公司的重大问题。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来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2)分红权。股东出资的目的就是要获得公司的投资回报,股东享有分红权,按照拥有股权的多少来分红。(3)转让股份的权利。股东购买股票是自愿的,股东投资之后,一般不能退股,但是可以转让股权。(4)认股权。股东拥有认股权,所谓认股权是指在公司发行新股票的时候,原来的股东拥有优先认购的权利。(5)知情权。所谓知情权就是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一切情况,其中主要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以及盈亏状况等等。2、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质押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一)对质权人的效力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2、物上代位权。股权因其他原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3、质权保全权。质物有贬值毁损的可能时,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质物。(二)对出质人之效力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余额返还请求权等权利。
    股权转让有哪些具体规定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股权转让分两种情况,一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只是影响公司内部股东持股,并不影响公司股东之间信任关系的变化,即不会损害公司人合性的特征,所以本条没有对此加以限制;二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由于新股东的加入会影响到原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协作关系,所以公司法给予一定的限制。具体涉及如下方面: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修改后的公司法将原公司法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改为“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在表决中回避;(2)表决采取的是人头主义,即股东人数多数决,要求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份过半数。股东同意权的行使程序:首先,股东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次,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最后,反对股东的购买义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表明自己愿意出资购买,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必须在“同意转让”和“购买”之间作出选择;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条第三款,针对已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才能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第三人;3、股东会决议不再是取得股东同意的唯一方式,正如前面所讲,公司法删除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这一项股东会原有的职权,所以不再要求股东一定以召开股东会的形式对外转让股权作为决议,拟转让的股东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完全可以采取非会议的方式,如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以分别签署同意书的方式达到“过半数同意”即可。4、公司章程的优先适用:修改后的公司法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将过去许多强制性规范变成任意性规范,72条就是一个重要体现。由于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主要涉及股东之间的利益,股权转让不再是强制性规范,所以法律允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对于股权转让如何加以限制,允许公司通过章程对于关切转让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并给予章程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只有当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本条前三款的规定。公司法74条直接规定了股权转让后,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而不必再由股东会表决,避免了部分股东利用2/3表决权的规定来阻挠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股东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的必备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涉及到两股东登记变更的问题,无论是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应当自签订之日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法没有明确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也没有规定上述程序没有被完成时的法律后果。但该问题是比较重要的问题。一般认为,股权转让须经以下程序:1、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当事人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得到同意(包括主动同意的情况和逾期没有答复视为同意的情况),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3、告知公司并进行公司内部变更登记,主要是出资证明书的重新发放、股东名册变更以及章程的变更等;4、工商变更登记。根据33条的规定,股东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虽然股权转让的上述程序实践中不存在异议,但是股权何时转让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大分歧。1、在上述第一阶段,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但是未生效。依法规定,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放弃优先权行使的情况下,合同才能生效;2、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是需要注意这是一个合同,仅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股权仍然没有转移。因为股权转让涉及到受让人和给您官司之间关系的确立,股权的享有意味着对公司负有相应的义务,必须以公司知晓为前提,不能以其他股东知晓代替公司的知晓,所以这一阶段效力未及于公司,股权不发生转让;3、在第三阶段中,由当事人向公司通知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再由公司进行相关变更。这一阶段产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公司负有变更相关文件的义务,如果公司恶意步履行变更义务并不影响受让人享有股权;4、第四阶段的工商登记则使股权变更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股权转让具体有哪些式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股权转让中的股东股权具体包含哪些权利?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具体如下:(1)发给出资证明书/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知情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查阅复制权;(知情权)(8)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知情权)(9)股东优先认购/购买权;(10)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1)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2)公司重整申请权。风险提示:股东权利需一并转让,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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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2:3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