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可以继承吗 |
释义 | 不可以,房屋的居住权一般是不能转让或者继承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住宅设立了居住权的话那么这个住宅是不能够出租的,但是如果当事人有另外的约定的话除外。像公租房、带有单位福利性质的住房或者事干休所的一些房屋,都有一些限制继承的条件,因此是不能够继承的,也就是说不能由子女继续居住。一、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居住权的特征 1、严格遵循居住属性 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因此无论是权利主体、权利客体还是权利内容,都紧密围绕着居住属性展开。居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有生活居住需求的自然人,权利客体只能是用于生活居住用途的房屋,权利内容中的占有、使用该房屋也只能是为了满足居住需要,不可用作其他用途。 2、以无偿设立为原则 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不同,其本身的立法目的不是解决市场环境下的房屋供需问题,而是保障特定民事主体的基本居住利益,因而具有一定的福利属性。《民法典》第368条中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为原则。但从尊重意思自治的角度考虑,立法者也给当事人通过另行约定为居住权设置一定的对价保留了空间。 3、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居住权是为自然人的居住利益而设立的用益物权,而居住利益显然只能与特定身份的自然人相联系,不具有流转的必要和可能。且居住权的设立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定的人身或信赖关系,其在性质上也不适于流转。《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基本排除了居住权通过转让、继承、出租的方式进行流转的可能。 住权与房屋租赁权的比较 三、居住权和房屋租赁权,都是在房屋上设立的以对房屋的占有、使用为内容的权利,但二者有如下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居住权具有物权属性,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其具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而房屋租赁权仅为债权,在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之间发生效力,其虽然有一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总体的保护力度逊于居住权。 (2)主体限制不同。居住权的主体只能是特定自然人,因为只有自然人存在居住利益的需求;而房屋租赁权的权利主体则不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也可以成为房屋租赁权人。 (3)权利内容限制不同。居住权的权利内容,仅限于以生活居住为目的的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房屋租赁权的权利内容则不限于此,只要租赁双方达成合意,房屋租赁既可以用于生活居住,也可以用于生产经营。 (4)是否有偿不同。居住权的设立原则上是无偿的,房屋租赁权的取得则一般需要支付租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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