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建国之前的宅基地证在现在的情况下应该是无效的,但是可以重新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证。 一、宅基地确权的原则是什么 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合同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根据,要处理宅地纠纷,必须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侵占、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开具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 在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情况下,占有的宅地的使用权也和房屋的所有权一起转移,村民迁居或拆除房屋后所建的宅基地由集体回收,并统一安排。 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中国对土地、山林基本确定了四次权力,即土地改革、合作化、1962年的四固定、1982年的宪法公布前后的土地权属的再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利为基准,由于其他原因否定四固定时的权利都不支持;如果四固定时没有确定权利,发生纠纷则将合作化或土地改革时确定的财产必须参照权利处理。 二、农村宅基分配方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