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给看守所里的犯人充钱,犯人自己知道吗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主旨:看守所通过教育矫正、劳动改造、学习反省,促使犯人改过自新。看守所应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和必要的教育,同时在安全和不影响活动的前提下,组织适当的劳动活动。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犯人在监狱服刑期间,主要是接受教育矫正、劳动改造、学习反省,实现改过自新。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拓展延伸 看守所内犯人是否被告知他们的亲属给他们充钱? 在一般情况下,看守所内的犯人是可以被告知他们的亲属给他们充钱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犯人都会被告知。具体情况取决于看守所的规定和管理政策。有些看守所可能会通知犯人,让他们知道他们的亲属提供了经济支持。这样的通知可能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以确保犯人了解他们的亲属为他们提供了财务援助。然而,也有一些看守所可能不会告知犯人,这可能是出于安全或其他管理考虑。总而言之,是否告知犯人他们的亲属给他们充钱是看守所内部规定的一部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明确规定,在监狱服刑期间,犯人应接受教育矫正、劳动改造、学习反省,以实现改过自新。看守所负有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和劳动教育的责任。在确保安全和活动正常的前提下,看守所可组织适当的劳动。至于犯人是否被告知亲属给予经济支持,取决于看守所的规定和管理政策,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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