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胎儿出生前,胎儿的生父甲因乙交通肇事死亡,胎儿可否向乙主张抚养费请求权? |
释义 | 父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未出生胎儿有赔偿请求权。具体来说,未出生胎儿享有抚养费的赔偿。父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未出生胎儿有赔偿请求权。具体来说,未出生胎儿享有抚养费的赔偿。在审判实践中有3种具体情况。(1)、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胎儿出生后,胎儿的母亲与胎儿的爷爷、奶奶为争夺扶养损害赔偿权发生矛盾时,应由胎儿的母亲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6、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或者造成死亡的,被扶养人还是胎儿,在他出生以后,也应该赔偿。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被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了,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儿孕育过程中,作为胎儿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应有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但对其出生的胎儿怎样给付扶养损害赔偿, 赔偿项目有: 2、误工费 4、交通费 5、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8、丧葬费 9、被扶养人生活费 10、死亡赔偿金 11、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如果当场死亡,一般没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如果提起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则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误工时间,1.有定残,从事故发生日计至残疾鉴定前一天。 2.未定残,以医嘱修养时间为准,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 平均经济损失。 1.有固定收入月收入当月天数 2.无固定收入法院地相同行业上一年员工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平均经济损失。 二、护理费:护理期(天)(50100)元天 三、交通费:就医、转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四、住宿费:住宿期(天)(5010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天)5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 六、营养费:补充营养(天)(50100)元天,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决定,医嘱出院小结有“加强补充营养”字样。 七、残疾赔偿金: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医院意见,按照普通适用器具标准计算 九、鉴定费:伤残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用发票确定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十一、后续治疗费:以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中心证明为准,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及所产生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 十二、精神抚慰金:5千元10万元,法院地(市)经济水平和伤残等级决定 十三、丧葬费:法院地(市)上一年度员工平均工资(元)6(月) 十四、死亡赔偿金: 基数,法院地市上一年度 1.诚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法律依据】: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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