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游泳场所提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的饮用具应存放于保洁柜。 经净化消毒的游泳池水质应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消毒时,还应辅助氯消毒。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毫克/升,应当每4小时更换一次。游泳池水循环过滤净化设备每日应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水应排入下水道。 法律依据: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十一条 人工游泳场所应当制订以下操作规程 (一)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 (二)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 (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 (五)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污水处理排放等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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