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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狱释放囚犯的时间规定
释义
    看守所和拘留所放人时间不同,拘留所在拘留结束当天放人,时间以法定拘留时间为准。看守所放人没有具体规定,只要在到期后的那一天内放人都合法。看守所是用于暂时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于被判有期徒刑但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也由看守所执行。看守所的职能包括看守、教育、押送、劳作、卫生管理、检查物品、监督信件、监察司法工作人员等。看守所需凭相关证明文书收押人犯。
    法律分析
    看守所放人一般没有具体时间。拘留所一般在结束拘留当天放人,而具体时间则是法律规定的拘留时间以入所的实际时间为准,比如拘留时是10点钟,拘留所放人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只要在到期后那一天内放人都合法。
    看守所是指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暂时还没有做出司法判决,用于暂时性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看守所的职能如下:
    1、对在押人员有实施看守、教育、押送、安排劳作、日子及卫生办理、检查带着物品、查阅交游函件、监督接见等权力;
    2、对在押人员违反监规的,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以图谋行凶、逃跑、自杀等严重影响监所安全的在押人员有权加_械具;
    3、看守所对违法嫌疑人、实施人的法定拘押期限行将到期而案子未审理终结的,有权告诉办案机关敏捷审结;超越法定拘押期限的,有权将状况陈述人民检察院;
    4、在履行职务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有刑讯逼供或其他违法行为时,有权当面制止,并直接向有关机关和检察院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九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结语
    看守所作为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其职能包括看守、教育、押送、劳作、卫生办理等。拘留所在结束拘留时放人,具体时间以法律规定的拘留时间为准。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在履行职务中,看守所还有权制止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机关和检察院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收押人犯需凭相关证明文书,否则不予收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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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8:4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