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招标人不可以排斥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在资格条件设置上不能有倾向性、排斥性,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法律客观: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