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简称义务违反,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本质特征,也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根本条件。行政机关如果要对某公民实施处罚,必须证明该公民具有义务违反的事实存在。一些学者在表述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客观要件时,通常使用“行为的违法性”、“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概念。我们之所以采用“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这一概念来表达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客观要件,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法律规范从总体上可分为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从法律规定的实际情况来说,行为人违反权利性规范一般并不导致承受处罚的后果。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只是规定行为人违反权利性规范就不能实现所期望的后果,而不规定处罚责任。例如,公民申请营业执照,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如不依法办理,该公民就不能取得营业执照,但该公民并不因为没有依法申请而遭受处罚。这是由权利具有可处分性的特性所决定的。之所以要对某一公民给予行政处罚不是因为他违反了权利性规范,而是因为他违反了义务性规范;不是因为他没有享受权利,而是因为他没有履行义务;不是因为他没有履行民事上的义务,而是因为他没有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可见,采用“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这一表述最能反映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本质特征。第二,采用义务违反这一概念可以促使行政处罚立法的进一步规范化,可以使行政处罚的目的—保障行政法义务的实现更加明确,从而减少随意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现象。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是构成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本质特征,意味着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义务只能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承担行政处罚责任,除非某一事项既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也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包括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所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包括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合法有效的规章的授权而依法确定的义务。因为,要对某一公民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证明特定情况下法定义务的存在或行政机关设定义务的法律依据,否则行政处罚就没有合理、合法的基础和根据。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既可能以作为的形式出现,也可能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这是因为行政法上的义务本身包含着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义务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