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可以享有的基本权利 |
释义 | 可享有的基本权利如下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接受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表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表职责时,应当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担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合资、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件。 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3、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4、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5、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2、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3、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5、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 6、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申请登记时,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如实向登记主管机关报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情况。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在申请登记时向登记主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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