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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地起工伤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释义
    工地上出了工伤事故,一般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赔偿;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单位来赔偿;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第三方造成工伤责任的赔偿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所以只要认定为工伤就不追究伤者责任。所以,工伤责任人受伤的仍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发生工伤以后,要到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对于涉及到第三方的工伤事故,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3项)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第三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收监执行的。
    三、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医疗费已报销还可以获得赔偿吗
    1、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医疗费已报销还可以获得赔偿,这是由于医疗保险不会全额报销,对于已经报销的部分,在提出赔偿请求之前,需要先允以扣除。这是由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不能就同一损害获得“医保报销利益”和“加害人赔偿利益”双重赔偿,赔偿义务人也不能因医保报销了费用而减轻赔偿责任。
    2、如果是先获得赔偿再报销医疗报销,那么获得的赔偿部分不得再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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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0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