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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写欠条才合法有效
释义
    欠条合法有效的书写方式如下:
    1、欠款人与债权人的法定全名;
    2、欠款的具体时间和欠款原因;
    3、欠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4、还款的具体时间及付款方式;
    5、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6、最后由欠款本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依法成立的欠条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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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