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程序和所需材料 |
释义 | 合并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流程及所需文件:包括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合并后公司新章程或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合并协议、合并公告证明、债务清偿情况说明、验资证明等文件。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手续需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合并协议、合并公告证明、债务清偿情况说明等文件。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根据注册资本计算。 法律分析 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事部门: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 办事条件: 1、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各合并公司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3、各合并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各合并公司已清偿债务或者对债务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5、各合并公司之间订立合并协议。 提交文件: 一、存续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后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5、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各合并公司清偿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后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3、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4、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登记费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费用。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 2、注册资本无变化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3、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 结语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吸收其他公司的有限公司需满足一定条件,如解散被吸收公司、发布合并公告、编制财务报表等。提交的文件包括变更登记申请书、合并决议、合并协议等。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注销申请书、合并决议、合并公告证明等文件。办理程序简单,办结时间为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根据注册资本计算,最高不超过1亿元。办事依据明确,程序简便,费用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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