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有各个国家以及各个环境组织。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派生和有限的主体,非政府组织包括科学界、非营利性的环保组织、私营工商界、法律社团、学术界和公众等尚未被广泛和正式地接纳为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法律客观: 《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