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不让退股怎么办 |
释义 |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退出机制,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小股东权利进行保护。根据新法第75条,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持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为确保股东真正享有退股权利,新法规定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60天内达成协议,否则股东可以在9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为了有效保护了持有不同意见的小股东权利,对大股东滥用权利进行了有效制约,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退出机制,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具体如下:对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退股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为保证股东真正享有退股的权利,新《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公司拒绝退股,如何维护投资者权益? 当公司拒绝退股时,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关键在于采取有效的措施。首先,投资者可以仔细审查合同和公司章程,确认是否存在退股的法律依据。如果有,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退股义务。其次,投资者可以与其他受影响的股东合作,共同行动,通过集体行动来增加影响力。此外,投资者还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权益保护机制,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最重要的是,投资者应保持沟通,并与公司进行积极对话,争取达成和解或协商解决方案。维护投资者权益需要耐心、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策略,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新《公司法》的出台为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和制约大股东的滥用权利提供了有效的机制。根据该法第75条规定,异议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等。若公司拒绝履行退股义务,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投资者还可以与其他股东合作,采取集体行动增加影响力,并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制定应对策略。维护投资者权益需要耐心、专业知识和合理策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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