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入股后不分红不退股,起诉前进行如下材料的收集工作,准备进行诉讼: 1、收集所在公司,工商登记成立之日起至今的,历年的《财务报表》,确认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红利。如果没有财务人员,律所都会和会计师事务所有合作关系。比如本所,就可以直接引荐专业的会计事务所专业人员,查阅会计账簿,核算财务报表,配合律所律师的取证工作; 2、收集所在公司自工商登记成立之日起至今的、历年的《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确认公司是否对分红作出有效的决议; 3、启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律师配合和指导下,不被分红的股东,需先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力争通过有关分红的董事会决议;然后再提议召开股东会,力争在股东会上通过分配方案。若股东会最终决议,不予分红,公司股东会不予分红之决定又无正当理由,且明显构成对小股东分红权之侵害时,小股东,即可委托企业/公司法的专业律师,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项不予分红之股东会决议,获得重新通过分红之决议的裁判结果。从而获得,股份和红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