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会再邮寄。但会想其他办法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如亲自开车上门送达。或者打电话要求当事人到法院去领取。当事人如果主动与法院联系领取裁判文书就更好了。 如果当事人中途更换居住地址,并且没能及时通知法院,最终导致文件没退回,那么被退回的当天,则视为文件传达成功的日期。如果当事人中途更换居住地址,并且没能及时通知法院,最终导致文件没退回,那么被退回的当天,则视为文件传达成功的日期。 法院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2、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4、邮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通过邮局诉讼文书用挂号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特殊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 6、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据此,受送达人拒收法院寄交的邮政特快专递应视为已经送达,邮政人员记明的拒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