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释义 | 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对于发布或传输法律禁止信息的行为,主管部门将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违法者将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面临高额罚款、业务暂停、网站关闭等措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面临相应罚款。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对于第四十七条: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拓展延伸 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联 《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联》这一法律条款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该条款,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同时,网络运营者还应当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则,并向用户明示,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传输等情况。此外,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形发生时,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条款的出台,有助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网络安全的持续发展。 结语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与个人信息保护密切相关,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网络运营者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则,并向用户明示信息处理情况。同时,网络运营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信息泄露等情况。这一条款的出台有助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网络安全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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