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 |
释义 |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 2、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3、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人身自由权利有哪些? 包含以下内容:1、通信自由权: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二、罪中隐匿邮件是否有判刑 行为人犯了隐匿邮件罪既遂的,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这里的邮政工作人员,是指国家邮政事业管理部门的营业员、发行员、分拣员、投递员、接发员、押运员以及受邮政部门委托的代办员、分邮员。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和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及信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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