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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对档案管理年限的规定
释义
    《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确定了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二十至六十年左右,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对于短、长期的档案,到期再鉴定时,可延长保管期限。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一律从长期计算保管期限。
    法律分析
    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发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为便于各级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科学地进行档案鉴定工作,特制定《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第一条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二十至六十年左右,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凡定为短、长期的档案,到期再鉴定时,视其价值可延长保管期限。凡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城乡建设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拓展延伸
    档案保管期限的法律规定及管理措施
    档案保管期限的法律规定及管理措施是指国家对各类档案在保管期限上的明确规定,并为此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档案保管期限是指各类档案应当被机构或个人保管的时间段。不同类型的档案有不同的保管期限,如个人档案、企业档案、政府档案等。国家对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旨在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访问性,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为了有效管理档案,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档案分类、标识、存储环境控制、保密措施等。这些规定和措施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档案的价值,促进历史研究和社会发展。
    结语
    合理规定和管理档案保管期限是保障档案安全与完整的重要举措。根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以确保档案的保管和鉴定工作科学有效进行。不同档案类型的保管期限也有所不同,且可根据价值进行适度延长。国家对档案保管期限的法定规定和管理措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档案的价值,促进历史研究和社会发展。通过档案分类、标识、存储环境控制和保密措施等措施的实施,档案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据
    《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
    第二条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1)凡是能够反映城乡建设发展历史面貌,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科学、历史研究等方面具有长久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均应永久保存;
    (2)凡是在较长时间内对城乡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等,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均应长期保存;
    (3)凡在短时期内,对城乡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应短期保存;
    (4)凡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城乡建设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第三条划为长期以下的工程竣工档案,一般应保存到该项工程拆除为止。凡中外合资建设档案保管期限,一律列为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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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6:5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