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羁押期间不算服刑。羁押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不属于刑罚的执行方式;但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判决前羁押的期间将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或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羁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对怀孕的妇女不予羁押实际上是为了保障胎儿的健康成长,即便确认怀孕的妇女已经构成犯罪了,将来的判罚一般也是监外执行,等孩子出生,并且过了哺乳期以后,当事人的刑期还没到期的,才能收监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