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止执行期间续封 |
释义 | 1、查封的主房产到期后,只要案件未执行完毕,都可以申请继续查封。 2、中止执行没有时限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当事人随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许可。若有以下几种情况,法院应当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执行:(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陆某合作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陆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广西高院经审查后,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案件由该院进行再审。执行法院依法中止执行,陆某申请执行法院依法解除对其名下三套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未予准许,并在三套房屋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时,对该三套房屋采取了继续查封措施,陆某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过程】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案件由该院进行再审,但并未撤销本案执行依据,案件虽然中止执行,但执行法院采取续封措施,并不是新的执行行为,只是维持原查封效力,以此驳回了陆某的异议。 【推荐理由】 执行中,原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中止执行的,并不意味着原已采取的查封等保全措施必须解除,因为广西高院的裁定并未撤销原执行依据,原执行依据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案件进入再审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没有及时保全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原有查封失效,将可能造成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导致财产被其他执行法院查封,如原执行依据得到维持的,将不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因此,应当使案件保持中止前的执行状态,这一状态包含了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持原执行措施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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