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食品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适用的固定资产; (2)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特殊情况: 一、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当期计提的折旧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二、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三、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另外,企业从事的行业不同其设备的折旧年限也不同,折旧年限一般小于设备的耐用年限即使用年限,参考折旧年限一般是在此基础上增加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