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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孩子姓名可以改由女方姓吗?
释义
    离婚后孩子的姓是可以随母姓的。
    1、必须是在父母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
    2、如果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意见未达成一致,而母亲强制性要求变更子女的姓名,公安机关是不予受理的;
    3、如果母亲向公安机关隐瞒了离婚的事实,从而擅自更改子女的名字,父亲可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子女原来的名字。
    离婚后抚养费原则上只要给到子女成年,但是法定特殊情况伤残,以下是具体的规定: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夫妻离婚后一方会有给孩子变更姓的想法,但是需要征得另一方的意见,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的话是不能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孩子的年龄到了十岁的还需要征得孩子的意见,否则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是违法的。
    一、离婚后前妻抚养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时止。
    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3)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对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的变更,有了明确规定:
    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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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3:2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