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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的财产的清偿顺序会有哪些情况
释义
    (一)先设立质权,后设置抵押权的。不论后设立的质权是否登记,质权的清偿顺序都优先于抵押权。
    (二)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的。这里需要分开讨论。如果先设立的抵押权是已经登记的,因为已经完成了公示,有了对抗的效力,因此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如果先设立的抵押权没有进行登记,因为没有做抵押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后设立的质权的清偿效力将优先于先设立的未登记的抵押权。
    一、行使抵押权和质权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该条确认了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均作为约定担保物权所应具有的平等性,根据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来源于公示效力的原理,确定了公示在前权利优先的顺位规则。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明确规定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清偿顺位的情况下,应据此对其可能面临的风险予以充分评估,高度重视动产抵押登记问题,同时在设立动产抵押权时,对该动产是否因交付而设立质权予以严格审查,以避免当事人恶意串通更改动产质权的设定时间,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抵押权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吗
    抵押权可以在不动产和动产上设立,而质权只能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立,因此,在其上既能设立抵押权又能设立质权的“同一财产”,应系同一动产,换言之,动产既可以是抵押权的标的,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民法典第208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据此,动产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经登记可取得公示效力;质权在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在动产交付时即取得公示效力。由于动产抵押权无需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因此,在同一动产上可以同时设立抵押权和质权,此时,就有必要规定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竞合时的清偿顺序,以明确法律关系,定纷止争,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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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8:4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