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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清偿顺序怎么确定
释义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四百一十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一、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有哪些?
    1、担保标标的不同
    (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
    (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
    (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
    (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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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8:5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