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权不是优先受偿。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抵押权的定义,抵押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即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是优先受偿的。 但要注意特别情况,同一动产上存在两个可以并存担保物权:一是抵押权,二是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便是《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购置款抵押权,也不得优先于留置权。 另外,我国一些单行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一、抵押权优先受偿的内容有哪些 一方面,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相比,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仍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另一方面,与债务人的其他抵押权人相比,依据抵押权登记的顺序不同,债权人受偿的先后顺序也不同;登记的抵押权人先于未登记抵押权人受偿。 二、优先受偿的抵押财产有哪些 (一)允许抵押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允许抵押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不动产、不动产他物权、动产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