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 |
释义 | 【招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3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属于强制性标准。工程量清单招标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本企业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其特点是"量变价不变".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各施工企业按照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实力,自主报价,不再执行原有的专用定额。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工程造价计价和竞争定价的市场环境,逐步解决定额计价中与工程建设市场不相适应的因素,是市场经济体制对建设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最低价中标法起源于英国。英国建筑工程在进入评标阶段时,最初由业主和工程师要求各投标者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和不完善的地方加以澄清和解释,然后评审投标者资格,请有关的投标者个别会谈,讨论关于资格的问题,最后评标时,报价最低的投标书应被评为“财务报价最有利者”。只要技术、合同与管理方面也同样令人满意,一般来说此标书就会被业主认可。这就是最早的、具有最低价中标法雏形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办法。至今,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已成为国际工程建筑施工领域的通行做法甚至规则。 2000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首次从法律上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但在实践中,我国的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与国际上通行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存在很大差距。 工程量清单价计价规范的实施,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强制推行,彻底抛弃了原来基于定额计价,围绕标底以“算得准”为中标条件的综合评标法。目前,各地各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大多采取了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选择施工企业,一些非国有投资项目也逐步选用此办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积极意义。工程量清单招标是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的一次变革,是适应对外开放和国内、国际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对于提高投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实现了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变现行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的静态计价模式为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全费用单价内的动态计价模式,能够反映出工程个别成本。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量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企业自身实力,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既有利于避免投标报价的盲目性,又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机制。使层层转包、挂靠行为的双方不再有利可图,有助于遏制层层转包、挂靠、阴阳合同等行为。 适应廉政建设需要,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淡化了标底的作用,发包人不再需要编制标底,可避免工程招标中泻漏标底等违规行为,有利于规范招标运作。按照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进行的招标投标,中标主要依靠以企业实力为基础的价格竞争力,可以压缩中标人利润,削弱腐败行为的金钱基础,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适应节约成本需要,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适度地增加投标的竞争性,特别是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的方式,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为政府和建设单位节约资金。据不完全统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价格可下降10%以上,节省投资十分明显。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避免了招标方、审核部门、投标单位重复做预算,降低了社会成本。 适应市场竞争需要,有利于提高各方管理水平。工程量清单由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准确与否涉及到项目实施后是否被索赔等问题,这对招标方及其代理机构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后,利润水平被有效压缩,施工企业如果疏于管理,不能有效控制成本,就可能在同行业竞争中被市场淘汰。这迫使施工企业从建立企业定额入手,建立自己的成本核算体系,构建适合本企业的投标报价系统;同时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适应对外开放需要,有利于提高国际竞争能力。随着我国建设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我国施工企业也将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竞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最低价中标法招标形式因符合国际通行计价原则,在国际上应用最为普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最低价中标法,有利于与国际规则接轨,有利于施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方式,特别是作为评标方法之一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越来越多地得到应用。这种方法与以往普遍使用的限制报价的方法存在明显的差异,与长期以来形成的招标投标运作模式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因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争议也不少。主要集中在: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本身不完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还比较笼统,门类不全,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所涉及的清单项目与工程实际情况还有一定差距,加之配套措施没有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有效实施。 投标价格低于成本难以判定。《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禁止招标人要求或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这种“成本”是施工企业的个别成本,而非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施工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差异较大,成本也不同,在实际操作中难到判定施工企业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施工企业准备不充分。工程量清单计价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实施后,施工企业承担的风险相应增大,而部分施工企业多年来习惯了定额和标底,对市场变化准备不足,在管理上还不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招标的要求。由于平时疏于资料的积累,没有建立内部定额,因而无法准确了解本企业的真实成本,投标报价无的放矢,对应承担的风险心中无数。 相关措施没有及时配套。工程量清单计价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实施后,缺少履约担保制度等强有力的保障措施。项目业主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垫资、带资施工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扭转,加重了施工企业的困难和负担。对盲目报价低价中标而又无力履约的施工企业,也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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