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注: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1、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