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吸收合并需要以下资料: 一、合并双方股东会决议。 二、合并双方股东会批准的吸收合并协议。 三、合并双方各自的审计报告。 四、合并双方共同出具的关于债权债务清偿、担保的说明。 五、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有关变更内容的决议。 六、合并公司的新章程。 七、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八、合并各方营业执照。 九、新股东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十、《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十一、《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新设合并需提交哪些资料? 办理新设合并需提交下列资料: ⒈合并双方股东会决议。 ⒉合并双方股东会批准的合并协议。 ⒊合并双方关于同意注销、成立清算组等事项的股东会决议。 ⒋合并双方各自的审计报告。 ⒌合并双方各自出具的清算报告。 新设公司的验资报告。 新设公司章程。 场地使用证明。 合并双方注销清算公告报样。 合并双方的注销证明。 股东的身份证明,新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张瑞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