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出借人提起诉讼时需提供债权凭证和其他证据。如果债权凭证未明确债权人,但持有人提起诉讼,法院应受理。被告可提出抗辩,如法院认定原告无债权人资格,则驳回起诉。 法律分析 借条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拓展延伸 调和借条与实际借款数额的差异:解决方案 当借条与实际借款数额存在差异时,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首先,核实借款数额和借条的内容是否一致,查看是否存在误解或错误。如果是简单的笔误或记录错误,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进行修正。如果存在争议或纠纷,建议寻求法律咨询或借助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另外,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以支持实际借款数额的主张。在解决过程中,保持沟通和合作是关键,双方应本着诚信和公正的原则,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案,避免长期纠纷的发生。最终,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问题,可能需要诉诸法院,寻求法律程序的裁决。 结语 在处理借条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的情况时,应核实内容是否一致,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如无法解决,可寻求法律咨询或法院裁决。保持沟通和合作,遵循诚信和公正原则,寻求公平解决方案,避免长期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