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法人设立登记要满足的条件最新 |
释义 | 法人登记是行政主管机关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登录,以为公示的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均适用法人登记。根据法人变动的类型,登记相应有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终止登记三类。下面着重给大家介绍法人设立登记。 法人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是由法律规定的,例如负责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登记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通常是各级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则是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登记的义务人,是法人设立人。 1、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3、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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